中国矿业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导师工作
条例》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中矿大〔2014〕12号)文件精神,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学校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并经 2015年12月25日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
中国矿业大学
2016年1月25日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月29 日印发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导师岗位的设置必须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第三条 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导师队伍是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二章 导师遴选
第四条 为了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必须严格遴选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执行《中国矿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五条 为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必须严格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执行《中国矿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六条 为了加强学术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可以聘请校外兼职导师,兼职导师的聘请执行《中国矿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三章 导师岗位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
第八条 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了解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九条 导师应认真配合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安排,积极参与招生宣传、招生目录编制等相关工作,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及其他有关工作,把好入门关,选拨出合格的研究生。
第十条 导师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地制定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指导研究生选课,进一步确定科研方向,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
第十一条 导师应积极参与研究生课程建设。在承担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工作时,应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能恰当区分出本科、硕士和博士等不同层次的要求,编出研究生适用的教材。
第十二条 导师全过程指导和培养研究生。定期与研究生见面,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研究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创新实践以及竞赛活动,包括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访学等,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名校博士生的交流与沟通。
第十三条 导师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包括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制定论文计划等。在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的整个过程中,导师应认真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定期检查论文的质量和进展情况以及最后的论文评审、答辩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导师要注意自身师德修养并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导师对研究生德育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导师在为人、作风、学术道德等方面应以身作则,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经常与研究生交流思想,了解研究生的行知修养状况,给予学生人文关怀和人格尊重。
第十六条 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并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若长时间离校(半年以上)又无法指导研究生的学习,一般应更换导师。
第十七条 导师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基础上,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研究生院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导师有权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考评并给出考评结论。导师对指导研究生的学业进展与表现的评价,是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学生提前攻博、优秀学位论文申报、“助研”岗位申请与分配等的基本依据;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业问题,导师有权根据《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提出延期毕业或退学等处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有权作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第十九条 新聘导师上岗前要参加学校的导师培训,培训合格才能申请招生。导师应积极参加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
第四章 导师岗位考核
第二十条 实行导师岗位考核制度,目的是检查导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的情况,评价导师的学术贡献和研究生培养业绩,为导师的上岗、评优、奖惩等提供客观依据,为导师队伍建设中引入激励竞争机制和合理的分配体系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应减少研究生导师的招生量或暂停招生。
(一)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一年内因事、因病或因担任其它任务,有半年以上不在岗工作的;
(三)无在研课题,且培养经费不足的;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国家和江苏省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一次不合格,导师停止招生一年;连续二次不合格,导师停止招生五年;
第二十二条 导师或其所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试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导师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并积极参加学校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导师工作情况的考核,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年度考核计划统一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