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校级学生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本办法所述的校级学生活动是指以下六类以“中国矿业大学”名义在校内外组织开展的,以我校学生为主体参加的文化体育艺术、科技创新创业、学术报告讲座等各种竞赛类和非竞赛类的活动。
1.第一类活动:国际、国家、省、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或社会团体主办的重大赛事,在我校由校团委组织开展的校内选拔性活动(如国际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系列竞赛、江苏省大学生艺术展演等);
2.第二类活动:由我校与其它高校联合主办、校团委组织开展的活动(如在徐高校XX比赛、苏北高校XX比赛等)。
3.第三类活动:由我校其它党群组织或行政部门与校团委联合主办、校团委组织开展的活动(如大学生廉洁文化周、校园宿舍文化节等)。
4.第四类活动:由我校校团委主办、二级学院团委或校级学生组织具体承办的活动(如大学生文化艺术节、科技创新创业文化节等)。
5.第五类活动:由我校二级学院团委或校级学生组织面向全校学生、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开展的活动。
6.第六类活动:我校新生开学典礼、毕业生毕业典礼、元旦跨年晚会等非竞赛类活动以及其他由校团委认定的校级学生活动。
第二条对于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活动,校团委可根据活动性质或内容由相关二级学院团委或校级学生组织具体承办,同时各二级学院团委和校级学生组织亦可通过竞标方式承办活动。
第三条 对于第五类活动,具体申办办法如下:
1.该类活动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原则,要求须有六个及以上二级学院团委或校级学生组织联合申办。
2.申办单位须填写《中国矿业大学校级学生活动申请表》(附件1),并连同活动策划书于每月5日前提交至校团委备案。
3.申办活动经校团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校团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办单位反馈审批结果。
4.活动须在校团委监管下严格遵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同时加强对活动宣传的管理,具体内容见校团委下发的《中国矿业大学学生区学生活动及宣传品审批流程》。
5.除专门针对特定学生群体外,活动须面向全校学生,严禁限制参与活动人员范围,要求参与活动学生涉及的学院不应少于10个,参与活动的人数不应少于200人,非活动组织单位参与人数应大于总参与人数的50%。
第四条对于竞赛类校级学生活动,奖项评选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且严格控制奖项设置,获奖等次人数应不多于参赛总人数的30%(一等奖≤5%、二等奖≤10%、三等奖≤15%)。
第五条校级学生活动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到活动现场指导;活动主要学生负责人必须全程跟随活动现场,活动工作人员提前安排并及时到岗,确保活动质量。
第六条校级学生活动组织单位要做好活动前期准备工作:活动场地应与参与活动的人数相匹配;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道具、设备、物品等硬件设施应准备齐全;活动会场布置应烘托活动主题及现场气氛。
第七条校级学生活动组织单位要保证活动现场及效果:活动开展时间、地点应依照活动计划准时准地举行;活动要有连续性且现场秩序井然;活动现场应有良好气氛使全场人员融入其中;活动效果应体现活动主题并达到预期目的;重大校级学生活动必须经过由校团委审核通过的彩排之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对于各类经校团委确定的校级学生活动,组织单位须在活动结束后将相关活动文字材料和影像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在活动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资料报送至校团委存档。
第九条规范我校校级学生活动认证工作,旨在维护活动获奖证书和参与证明的严肃性和诚信度,使获奖证书和参与证明的认定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提高校级学生活动的参与度和美誉度。
第十条校团委负责对我校学生发放的竞赛类校级学生活动获奖证书和非竞赛类校级学生活动参与证明,在印有“共青团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的落款处加盖校团委公章。
第十一条由校团委作为校级学生活动组织方出具的活动参与证明是指学生参加校级重大非竞赛类学生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优异而提供的证明。校级学生活动参与证明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校级学生活动中学生主持人现场主持活动并且取得良好活动效果而为学生主持人出具活动参与证明。
2.校级学生活动中参与舞台类节目表演并且演出效果良好而为参与舞台节目表演的学生出具活动参与证明。
3.由校团委直属指导的大学生新闻传播中心、云峰大学生管乐团、大学生礼仪中心、大学生合唱团、古韵乐团等学生社团组织在我校重大校级学生活动中具有突出表现,校团委会对在上述学生社团组织工作满一年的成员视考核情况予以认证并出具活动参与证明;
4.由校团委认证的其它校级学生活动参与证明。
第十二条对于竞赛类校级学生活动,活动组织单位要先行制定评奖活动奖项设置方案,填写由校团委统一印制的《中国矿业大学校级学生活动评奖申报审批表》(附件2),并参照本办法中的第八条规定将上述材料一并上交至校团委。
第十三条校级学生活动获奖证书和参与证明由校团委设计统一模板并负责印制,获奖证书和参与证明须编号明确,同时须加盖校团委公章方可生效;活动获奖证书和参与证明由活动组织单位负责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校团委须在每学年末将经认定的各类校级学生活动以及竞赛类校级学生活动获奖证书和非竞赛类校级活动参与证明获得者人员名单汇总后予以公示接受监督。未经校团委认定、未在校团委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活动获奖证书和参与证明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若校级学生活动获奖证书或参与证明丢失,补办时须提交申请并加盖所在学院团委公章予以确认,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校团委核实批准后按规定进行补发。
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在开展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工作时,对于获得我校竞赛类校级学生活动获奖证书的学生,应遵照《中国矿业大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试行)》中第三章关于学生发展素质测评的具体要求进行加分。
第十七条结合我校开展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工作实际情况,对于获得我校非竞赛类校级学生活动参与证明的学生,学院可参照《中国矿业大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试行)》酌情加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中国矿业大学校级学生活动申请表
2.中国矿业大学校级学生活动评奖申报审批表